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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成熟市场,回购(repo)是“出售及回购协议”(saleandrepurchaseagreement)的简称,一般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国外普遍存在的回购有两种:经典回购(ClassicRepo)和购/售回交易(Buy/Sell-Back)。这两种回购形式原本在合同形式、保证金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区别,但随着公共证券协会(PSA)和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通用基本回购协议(PSA/ISMAGeneralMasterRepoAgreement)的重新修订,这两种回购形式日趋相同。大多数国家都是以PSA/ISMA协议为基础推出适合国内市场运行的标准回购协议。
经典回购和购/售回交易已经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其主要差别在于:
一是报价方式不同。经典回购以首次交易的价格和回购利率进行报价,回购利息通过回购利率体现;购/售回交易是以两次交易的价格进行交易(不排斥以回购利率报价,但最终必须转换为两次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和结算),回购利息包含在两次买交易价格中。从形式上看,经典回购表现为融资方式,而购/售回交易表现为两次现券交易。
二是回购债券发生利息支付处理不同,这其实也是由报价方式不同引起的。由于回购债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持有债券的购买者将获得相应的利息支付,但在经典回购中,逆回购方应将回购期间兑付的利息全额返还给正回购方;而在购/售回交易中,回购期间兑付的利息在到期交易价格中进行调整。
此外,还有一种交易方式也往往被归为回购交易:证券借贷(SecuritiesLending),这种交易实际上是投资者以自己持有的其他债券为质押融入特定债券的一种交易行为,从本质上讲这种交易方式并不属于回购交易,而是一种新的交易品种。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
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
在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手段中,主要有四种方式:正回购、逆回购、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这四种方式有时单独运用,有时也可以结合起来运用,如现券买断和正回购结合,现券卖断和逆回购结合等,各种方式对市场影响的效果都不尽相同。
我们把公开市场业务的影响效果,按对市场银根的影响程度,由紧到松,分成七个阶段:(1)现券卖断;(2)现券卖断+正回购;(3)正回购;(4)正回购+现券买断或者逆回购+现券卖断;(5)逆回购;(6)逆回购+现券买断;(7)现券买断。其中,第一至三阶段为融入资金的阶段,第四阶段为过渡阶段,第五至第七阶段为融出资金的阶段。我们之所以这么划分,是考虑到现券的买卖,不存在到期的问题,力度应该是最强的。
回购业务存在到期的问题,如正回购到期要融出资金,因此正回购的紧缩银根的力度不及现券卖断。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很清楚的理解央行以来的操作动向。
2002年4月初的逆回购+现券买断→6月25日之前的逆回购+现券卖断→7、8月份的正回购→9月3日的正回购+现券买断。4月初之前央行主要为了缓解年底商业银行资金周转的困难,然后为了平衡基础货币的投放,逐渐过渡到7、8月份回笼资金的正回购。而昨日的正回购+现券买断的方式,正处于融入资金阶段向融出资金阶段的过渡期,即我们前面所说的第四个阶段。紧接下来的方式,很可能就将进入逆回购的操作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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