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费由质权人承担。
在股权质押登记过程中,质权人作为主动要求设立质权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登记费用。这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即要求设立某项权利或进行某项交易的一方承担相关费用。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
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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