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集合竞价成交价确定原则如下所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是指在股票交易中,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在开市前一定时间内,将所有买卖指令集中起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股票的开盘价格的过程。这一过程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有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力量,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
新三板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其中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涨跌幅限制价格以前收盘价为基础,计算公式=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买卖申报都会被系统集中处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最终形成的成交价即为当日的收盘价,所有在这个价格上的买卖申报都会按照申报的数量进行成交。
另外,要注意: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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