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随着“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的活动,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迎来重大进展——ST天业投资者索赔案首份判决正式出炉,投资者一审获胜。
5月18日晚,ST天业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前期,19名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528.0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3789号),对杨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公司证券投资者杨超,自2017年11月6日开始买入公司股票,至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卖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杨超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4022元,公司负担278元。
“该公告一出,就有不少投资者向我们进行询问。由于我们去年底参加开庭的三个案件尚未收到判决,经向法院询问,该系列案目前仅判决了一个案件,而包括已经开庭的其他案件还需等待首个案件二审生效后才比照首个案件进行处理。”参与该索赔案的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介绍称。
回溯前情,2019年10月26日,ST天业发布公告称,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ST天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3、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4、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5、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对此,证监会决定:对ST天业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及相应罚款。
谢良律师指出,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大多都是在ST天业2018年股价连续跌停后损失惨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此前济南中院审理的山东墨龙案,预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净买入ST天业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机会参与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此前,其团队已按法院要求提交了200多件ST天业的网上立案材料并获得审核通过,目前仍有不少投资者材料也将继续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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